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知民初509号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英都镇恒坂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2M00009ML7P。
法定代表人:吴小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虞城县王亚五金店,经营场所河南省虞城县杨集镇谢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425MA468FPR46。
经营者:王亚魁。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虞城县王亚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
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