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民辖终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市鹿城区滨江大糖象私房蛋糕店,经营场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宏源路宏源锦园6幢102室。
经营者:陈王展,男,198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阳县大糖象蛋糕店,经营场所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温州巴黎城7号楼08-09号。
经营者:张梦靖,女,198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上诉人温州市鹿城区滨江大糖象私房蛋糕店(以下简称滨江大糖象蛋糕店)因与被上诉人平阳县大糖象蛋糕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3民初8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滨江大糖象蛋糕店上诉称:本案涉及金额巨大,且侵权行为地不局限于温州市,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应移送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发生在宁波市、温州市、绍兴市、台州市、舟山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为800万元以上的商标权、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指定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平阳县大糖象蛋糕店请求判令滨江大糖象蛋糕店赔偿损失100万元及合理费用22000元,故本案诉讼标的额未在800万元以上,不属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
滨江大糖象蛋糕店住所地位于平阳县,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滨江大糖象蛋糕店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