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1民初29204号之二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中路8号天誉大厦1701-1709房。
法定代表人:LITRACY,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雪芹,广东四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玲,男,199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
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玲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