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民初4162号原告:黄岛区鑫泰长升玩具加工厂,住所地在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卫街道办事处北门外村。
负责人:鲁时强,该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明,山东涵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凌,山东涵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邗江区友晨玩具商行,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扬子江北路1028号(五亭龙商务广场)-203。
经营者:余云。
原告黄岛区鑫泰长升玩具加工厂诉被告邗江区友晨玩具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2020年3月15日,原告黄岛区鑫泰长升玩具加工厂以已与被告邗江区友晨玩具商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岛区鑫泰长升玩具加工厂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岛区鑫泰长升玩具加工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岛区鑫泰长升玩具加工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