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6民初1033号 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西南航空港街道办事处九龙湖段。
法定代表人:邬泽华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露露,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芜高新区锦艺堂家具经营部,住所地济南市莱芜高新区汶河大道2号南方家居。
经营者:亓路云 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诉被告莱芜高新区锦艺堂家具经营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立案。
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莱芜高新区锦艺堂家具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莱芜高新区锦艺堂家具经营部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