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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凤龙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921刑初62号
案件名称刘凤龙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凤龙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冀0921刑初6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凤龙,女,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住。

2019年1月25日因涉嫌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沧县人民检察院以沧县院公诉刑诉[2020]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凤龙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学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凤龙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被告人刘凤龙在未经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购买让他人非法制作的“雪豹手榴弹”油污净外包装一万套,其中包含“雪豹”“手榴弹”两种注册商标标识四万件,后以3.4万元非法销售。

案发后被告人刘凤龙主动全部退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雪豹手榴弹”油污净外包装等物证(照片);

户籍证明信、雪豹商标及手榴弹商标注册证、办案说明、证明等书证;

证人宁某、李某、王某1、刘某等人证言;

被告人刘凤龙及另案处理的王某2的供述与辩解;

勘验、辨认、搜查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凤龙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并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至六万元。

被告人刘凤龙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被告人刘凤龙在未经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购买让他人非法制作的“雪豹手榴弹”油污净外包装一万套,其中包含“雪豹”“手榴弹”两种注册商标标识四万件,后以3.4万元非法销售。

案发后被告人刘凤龙主动退出违法所得3.4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雪豹手榴弹”油污净外包装等物证(照片);

户籍证明信、雪豹商标及手榴弹商标注册证、办案说明、证明等书证;

证人宁某、李某、王某1、刘某等人证言;

被告人刘凤龙及另案处理的王某2的供述与辩解;

勘验、辨认、搜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凤龙在未经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应予依法惩处。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刘凤龙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凤龙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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