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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州区预尚鞋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赣民终85号
案件名称吉州区预尚鞋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吉州区预尚鞋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广州丽珀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民终8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吉州区预尚鞋廊,经营场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文山路综合楼7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802MA385BU32N。

经营者:胡红英,女,汉族,1976年11月10日生,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Q。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广州丽珀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南浦西三村西乡三路大道二巷11号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55。

法定代表人:谭礼宁,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吉州区预尚鞋廊因与被上诉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广州丽珀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08知民初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吉州区预尚鞋廊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吉州区预尚鞋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州区预尚鞋廊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上诉人吉州区预尚鞋廊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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