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380号原告:薛令斌,男,197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密市。
被告:山东疆北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
法定代表人:夏树华。
被告:王建亮,男,198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
被告:金乡兴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
法定代表人:侯方纪。
原告薛令斌与被告山东疆北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王建亮、金乡兴通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薛令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令斌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薛令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