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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格洛联营公司与上海马鼎贸易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2977号
案件名称安格洛联营公司与上海马鼎贸易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格洛联营公司;上海马鼎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2977号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伦敦市。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燕,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马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平。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与被告上海马鼎贸易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立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在诉调阶段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免予收取。

审判员  王欣元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严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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