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2942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源,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熠,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晓旋,女,197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晓旋、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立案后,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各方当事人在诉前调解阶段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判员 罗涛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书记员 张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