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3民初391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玮,黑龙江天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海峡宝岛眼镜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北路49号一层105室。
法定代表人:叶奶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杨宇,男,汉族,1994年7月27日生,现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被告:吉林省华生商贸有限公司公主岭华生百货商场。
住所地:公主岭市河北街西四委。
法定代表人:何臻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然,吉林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海峡宝岛眼镜有限公司公主岭分店。
住所地:公主岭市河北街西四委。
法定代表人:苏治乾,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力,吉林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海峡宝岛眼镜有限公司、吉林省华生商贸有限公司公主岭华生百货商场、福州海峡宝岛眼镜有限公司公主岭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预交诉讼费4300元,退还4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