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民初70号 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铃木正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微,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市崇川区东盛电动工具经营部,经营场所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经营者:卢忠。
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市崇川区东盛电动工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
同年3月19日,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