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740号原告:黄东峰,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泊头市。
被告:宁津县王老二机电门市部。
原告黄东峰与被告宁津县王老二机电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东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黄东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