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民终1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博通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桥头胡街道兴科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童增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世博,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凯悦,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黄岩侨丰塑料制品厂,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经济开发区厚施路19号。
负责人:吴维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技能,浙江晟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品质展示用品厂,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泉溪村橙园厂房自编168号。
负责人:李青丽,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榕坤,广东同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丹,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宁波博通塑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黄岩侨丰塑料制品厂、原审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品质展示用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2民初6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宁波博通塑业有限公司司于2020年3月16日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宁波博通塑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宁波博通塑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宁波博通塑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