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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联合创世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国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黔01民初1296号
案件名称贵州联合创世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国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贵州联合创世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国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1民初1296号原告:贵州联合创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蛮坡小石城一期5幢3单元1层2号。

法定代表人:代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天海,贵州汇能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410230944。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云,贵州汇能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811068981。

被告:山东国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古楼办事处昌润路15号内4号楼1单元401室。

法定代表人:雷云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鹏,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715201110311042。

本院受理原告贵州联合创世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国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被告山东国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的答辩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院没有管辖权,应将案件移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贵州联合创世科技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山东国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上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作为公众号图标,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而被告山东国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山东省聊城市,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即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认为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从而主张本院有管辖权。

事实上,原告认为被告侵害其商标权,争议的法律关系并不涉及信息网络侵权,因此,不适用有关信息网络侵权的管辖规定。

被告山东国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4495元,退还原告贵州联合创世科技有限公司。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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