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当代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7民初19457号
案件名称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当代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当代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07民初19457号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668号之二519房(仅限办公用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F67。

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梦雪,女,汉族,1996年5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兰考县,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男,汉族,1992年5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民权县,被告:深圳市当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五和社区永香路三巷4号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5。

法定代表人:李绍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谭,广东鹏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云云,广东鹏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当代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梦雪、被告深圳市当代商贸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谭、宋云云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一、原告主张保护的商标: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第20554037号“”注册商标。

二、商标是否在有效期限内:是。

三、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包括手机带等。

四、原告与涉案商标的关系:原告系上述涉案商标的注册人。

五、原告主张被告的具体侵权行为:原告提交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出具的三份《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证实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于2019年6月26日对被告涉案侵权行为进行录像采集,并存储至平台的电子证据保全系统数据库中。

录像内容显示被告在其运营的网店销售的涉案商品外包装上印有“MULTIBAND”字样,原告主张该标识与原告第20554037号注册商标构成相同。

原告当庭确认被告已下架了涉案商品。

六、被控侵权标识是否有合法来源:无证据证明。

七、原告的经济损失有无具体证据证实:无直接证据。

八、原告的合理费用有无具体证据证实:时间戳服务费5000元和打印费500元,原告主张系多案并用。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1、原告提交了其于2017年8月28日与案外人韩广福签订的《商标使用(普通)许可合同》及收款凭证,证明涉案商标许可费为人民币150000元/年,原告确认自2017年8月28日起仅授权韩广福一人使用涉案商标;

2、原告为证明其商标知名度,提交了商标宣传合同、宣传彩页、展会合同、银行客户回单等。

判决结果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被控侵权商品为手机支架,与原告第20554037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中的手机带属类似商品。

经比对,原告公证取证被告经营的网店所销售的涉案产品外包装上使用的“MULTIBAND”标识与原告第20554037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被告未经合法授权或许可销售了侵犯原告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未能提供合法来源,构成商标侵权。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诉求,原告在庭审中确认被告已经下架了涉案商品,同时未提交其他证据证实被告存在除原告公证取证网店销售之外的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故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无事实依据,本院对原告该项诉求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诉请被告赔偿损失,鉴于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因被告的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被告侵权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依法酌定确定被告的赔偿数额。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当代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8000元;

二、驳回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深圳市当代商贸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当代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被告深圳市当代商贸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