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9民初147号 原告:上海台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3088弄3号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0820752751。
法定代表人:梅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冰,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波,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州区可乐炸鸡店,经营场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蓝湾国际D1幢1单元负2层7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902MA6BDEHL77。
经营者:蒋元,男,199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原告上海台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巴州区可乐炸鸡店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台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台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巴州区可乐炸鸡店的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台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上海台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其余525.00元退还原告上海台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