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145号 原告: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23号楼(南办公楼)20层2307。
法定代表人:成湘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裕武,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森,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凤凰爱听(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启阳路4号院2号楼11层11房。
法定代表人:陈明。
被告:福州中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89号福州软件园F区3号楼6层。
法定代表人:林大春。
原告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凤凰爱听(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福州中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