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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戴娜萍、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10民初1188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戴娜萍、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戴娜萍;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10民初1188号 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瘦狗岭路379号801房。

法定代表人:杨紫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淑娟,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陶董立,浙江政法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戴娜萍,女,199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曦公司)与被告戴娜萍、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

原告紫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董立、被告淘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戴娜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原告紫曦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戴娜萍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将全部侵权产品予以销毁;

2.淘宝公司立即清除戴娜萍所发布的侵权广告信息;

3.被告戴娜萍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开支50000元;

4.诉讼费由被告戴娜萍承担。

庭审中,因涉案商品链接已不存在,原告放弃了第一、二项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第1089172号“cabbeen”、第1210777号“卡宾”与第9282803号“cabbeen”注册商标的权利人。

三个商标均被原告大量使用与宣传推广,并获得市场肯定。

特别是第1089172号“cabbeen”商标,于2010年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

2017年8月,原告发现戴娜萍存在通过淘宝公司的网络平台销售侵犯原告上述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商品,为此,原告特委托代理人在广州市海珠区公证处办理了证据保全。

戴娜萍侵犯原告商标权的事实确凿无疑。

原告认为,原告享有的商标专用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戴娜萍未经许可长期、大量销售侵犯原告商标权商品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品牌形象,也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淘宝公司作为交易平台,未尽合理审查、监管义务,事实上帮助戴娜萍实施其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为此,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戴娜萍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被告淘宝公司答辩称,一、淘宝公司为网络交易平台,仅提供发布信息的平台,其既非涉案商品信息的发布者,也未实施销售、许诺销售等直接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

二、原告针对淘宝公司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淘宝公司收到原告起诉状后,断开了涉案商品链接,采取了必要措施,尽到事后合理注意义务。

综上,请法院驳回对淘宝公司的诉请。

原告紫曦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戴娜萍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

本院组织淘宝公司进行了质证。

原告紫曦公司提交的证据除证据2外,其他证据均符合证据三性原则,本院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证据2驰名商标批复,系复印件,不符合证据形式要件,本院不予确认。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2年4月7日,紫曦公司经核准注册取得第9282803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服装、裤子、鞋、袜等,有效期至2022年4月6日。

1998年9月28日,福建省石狮市进盛鞋服发展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取得第1210777号“卡宾”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服装、鞋、袜、帽、皮带(服饰用)。

上述商标经多次核准转让,2016年3月20日,紫曦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受让该商标。

上述商标经多次核准续展注册,现注册有效期至2028年9月27日。

1997年8月28日,福建省石狮市进盛鞋服发展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取得第1089172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服装、鞋。

上述商标经国家商标局多次核准转让,2011年1月20日,紫曦公司经核准受让该商标。

上述商标经多次核准续展,现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8月27日。

2017年8月12日,紫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艳梅在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公证处公证下使用公证处电脑在店铺名称为“卡宾男装品牌折扣”、掌柜名为“tb2514969_2012”的淘宝店铺内下单购买名称为“卡宾男装短袖T恤2017夏装新款圆领修身纯棉脸谱绣花半袖打底衫”的商品一件,付款89元,形成订单编号4546447991457881,订单详情显示卖家昵称:tb2514969_2012,真实姓名:戴娜萍,商品页面显示售价89元,累计评论40,交易成功79,店铺信用为2颗钻,商品详情中注明品牌“Cabbeen/卡宾。

2017年8月31日,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公证处出具(2017)粤广海珠第37339号公证书。

紫曦公司为此支出公证费660元。

2017年8月14日,一位送快递人员将快递单号为3335975884703的包裹送至公证处。

彭艳梅在公证处监督下拆开该包裹对包裹及内装物品进行拍照,之后由公证处再次封存后交由彭艳梅保管。

2017年9月2日,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公证处出具(2017)粤广海珠第37355号公证书。

紫曦公司为此支出公证费550元。

庭审中,原告代理人使用法庭电脑,通过相应用户名及密码登陆淘宝网,在我的淘宝-已买到的宝贝项下查找到编号4546447991457881的订单,查看订单详情项下的物流信息,显示与上述公证中签收的快递信息一致。

当庭启封公证实物,经启封内有白色t恤一件,其中t恤内标签、吊牌、洗唛等处有标识,吊牌中注明“系列:卡宾风尚”。

另认定,淘宝公司确认掌柜名为“tb2514969_2012”淘宝店铺由戴娜萍注册经营。

庭审中,原告紫曦公司确认涉案商品链接已经不存在。

紫曦公司确认其未生产过涉案同款被控侵权商品。

本院认为:紫曦公司系第9282803号“”注册商标、第1210777号“卡宾”注册商标、第10891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尚属保护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其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紫曦公司主张戴娜萍在店铺名称、商品名称等处使用“Cabbeen”、“卡宾”字样以及销售涉案商品侵犯其相应商标专用权。

根据《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涉案商品上使用的“”、“卡宾”标识均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其中“”标识与紫曦公司第9282803号、第1089172号商标构成相同商标,其中“卡宾”与紫曦公司的第1210777号“卡宾”商标构成相同商标,涉案产品为T恤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的服装属于相同商品,紫曦公司确认其并未生产该款式的服装,因此,涉案商品为未经紫曦公司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的侵权产品。

戴娜萍销售上述侵权产品亦侵犯了紫曦公司的涉案商标专用权。

鉴于涉案商品为侵权产品,戴娜萍在商品名称中使用“卡宾”字样以及在品牌介绍中使用“cabben”字样的行为亦分别侵犯了紫曦公司涉案三项商标专用权。

另,戴娜萍未经紫曦公司许可在店铺名称中使用“卡宾”字样的行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店铺经过紫曦公司授权许可或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亦侵犯了紫曦公司第1210777号“卡宾”注册商标专用权。

紫曦公司已放弃针对淘宝公司的诉请,故对淘宝公司的责任本院不再评判。

综上,戴娜萍未经许可在店铺名称中使用“卡宾”、在商品名称中使用“卡宾”以及品牌介绍中使用“cabben/卡宾”字样的行为及销售上述侵权产品,均构成商标侵权,其未能举证证明其合法来源,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紫曦公司明确主张法定赔偿,本院将根据行为人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涉案商标的知名度等因素确定,同时本院注意到以下因素:1、涉案商品售价89元,交易成功79,累计评论40;

2、涉案店铺信用指数为2颗钻;

3、涉案店铺名称涉嫌侵权;

4、紫曦公司为维权支出公证费1210元及购物费89元,以及委托律师出庭。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戴娜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8000元;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20元,被告戴娜萍负担3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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