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8212号原告: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东三路30号27号楼一层C部位。
法定代表人:洪性河(HONGSUNGHA)。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秋月,广东尚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理沅,广东尚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家贵,男,1974年9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被告:广州市佳贤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村第一经济合作社环村西路南1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陈伦辉。
原告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原告商标权的侵权产品并立即销毁库存,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300000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0日收到(2020)粤0111民8212号案的《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未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