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067号 原告:慈溪市博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960466526,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龙山镇东渡村。
法定代表人:黄春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小永,宁波高新区永创智诚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被告:杭州贝友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MA28W0598E,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普盛巷9号东谷创业中心2幢104室。
法定代表人:顾荣。
被告:浙江卓灿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28E14Q5P,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城店路778号。
法定代表人:刘洪利。
原告慈溪市博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贝友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卓灿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慈溪市博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与两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慈溪市博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慈溪市博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慈溪市博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慈溪市博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