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民初2161号 原告:张福财,男,1967年1月4日,汉族,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吉才,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度鑫盛达食品配料厂,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廖兰镇西马丘工业园703号。
法定代表人:盛书军,总经理。
原告张福财与被告平度鑫盛达食品配料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
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福财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福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