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张乐锋、何帅龙、何铁诺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1502刑初297号
案件名称张乐锋、何帅龙、何铁诺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乐锋;何帅龙;何铁诺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1502刑初297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乐锋,男,1987年12月26日出生于河南省汝阳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址河南省汝阳县。

因本案,于2018年7月31日被民警抓获,同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宜宾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鉴秋,四川明炬(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业证号15115200310345564。

辩护人刘昊鹏,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业证号15101201510535549。

被告人何帅龙,男,1995年6月26日出生于河南省汝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址河南省汝阳县。

因本案,于2018年7月31日被民警抓获,同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宜宾市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任毅,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业证号:15101201710101029。

被告人何铁诺,男,1962年8月13日出生于河南省汝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址河南省汝阳县。

因本案,于2018年7月31日被民警抓获,同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时莉,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611981506。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以翠检诉刑诉[2019]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乐锋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何帅龙、何铁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欧阳卓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乐锋及其委托辩护人王鉴秋、刘昊鹏;

被告人何帅龙及其委托辩护人任毅;

被告人何铁诺及其委托辩护人时莉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乐锋、何帅龙在未取得五粮液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情况下,从2018年2月份起,由被告人何铁诺出面联系租用河南省洛阳市汝阳县蔡店乡妙东村二组出租房作为生产厂房,被告人张乐锋购买生产假酒的设备、原材料和假冒注册商标的成套包装材料,被告人何帅龙以50-60元/天/人雇佣工人用香型一致的低端白酒灌装并重新包装的方式,大肆生产假冒的五粮液老酒,存放于河南省汝阳县蔡店乡蔡店村、蔡店乡老庄村、蔡店乡酒泉村仓库以及蔡店乡上渠村出住房内,由被告人张乐锋对外进行销售。

2018年7月,被告人何帅龙、何铁诺在未取得郎酒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情况下,租用河南省汝阳市伊川县肖某房屋作为生产厂房,购买生产假酒的设备、原材料和假冒注册商标的成套包装材料,以50元/天/人雇佣工人用香型一致的低端白酒灌装并重新包装的方式,生产假冒的郎酒欲进行销售。

2018年,被告人张乐锋还从贵州省大量购买假冒的泸州老窖、茅台、郎酒、剑南春等名酒予以销售。

2018年7月31日,公安民警在河南省汝阳市汝阳县蔡店乡妙东村假酒生产厂房搜出成品“五粮液”长城牌老酒3100瓶、“五粮液”商标(长城)牌6000张、“五粮液”商标劲标5000张、“五粮液”商标(鼓型瓶)商标40000张、白标16500张、金色劲标11000张、“五粮液”瓶盖10500个、“五粮液”8300个、压盖机1台、灌装机1台、打包机2台。

2018年7月31日,公安民警在河南省汝阳市伊川县假酒生产厂房搜出成品郎酒老酒1000瓶、郎酒商标8000张、原酒30桶(每桶50斤)、郎酒外箱350个、郎酒瓶盖5050个、压盖机1台、灌装机1台物品。

2018年7月31日,公安民警在河南省汝阳县蔡店村假酒仓储窝点搜出成品“五粮液”长城牌老酒1580瓶等物品。

2018年7月31日,公安民警在河南省汝阳县蔡店乡老庄村假酒仓储窝点搜出成品“五粮液”麦穗牌老酒210瓶、成品“五粮液”鼓型瓶老酒3702瓶、成品茅台老酒6303瓶、成品剑南春老酒278瓶等物品。

2018年7月31日,公安民警在河南省洛阳市汝阳县假酒仓储窝点搜出成品“五粮液”鼓型瓶老酒1800瓶、成品泸州老窖老酒1000瓶、成品双沟老酒128瓶、成品郎酒110瓶、成品西风老酒830瓶、成品西风新酒68瓶、成品杜康老酒410瓶、成品杜康新酒260瓶等物品。

2018年7月31日,公安民警在河南省洛阳市汝阳县假酒仓储窝点搜出成品“五粮液”麦穗瓶3150瓶、“五粮液”鼓型瓶6600个物品。

被告人张乐锋、何帅龙生产的假冒五粮液酒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余元。

被告人何帅龙、何铁诺生产的假冒郎酒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0余万元。

被告人张乐锋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的名酒货值金额为1000万余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材料,据以指控被告人张乐锋、何帅龙、何铁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乐锋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进行销售,货值金额巨大,其行为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乐锋、何帅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何铁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乐锋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进行销售,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乐锋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张乐锋、何帅龙、何铁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乐锋对起诉指控的金额持有异议,提出实际销售价格是每瓶10元。

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有异议,提出:1、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罪名有异议,认为被告人张乐锋不构成该罪;

2、对起诉指控的金额有异议,认为公诉机关证据不足,事实不清。

被告人何帅龙对起诉指控的金额有异议,并认为其不是主犯。

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有异议。

辩护人提出:1、犯罪金额没有起诉书上那么多;

2、何帅龙应该是从犯。

被告人何铁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有异议。

辩护人提出对那10万余元的金额有异议,货值金额没有那么高。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乐锋、何帅龙在未取得五粮液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情况下,从2018年2月份起,由被告人何铁诺出面联系租用河南省洛阳市汝阳县蔡店乡妙东村二组出租房作为生产厂房,被告人张乐锋购买生产假酒的设备、原材料和假冒注册商标的成套包装材料,由被告人何帅龙进行生产加工以每件(12瓶7元、6瓶3.5元)计算加工费用,被告人何帅龙以50元/天/人雇佣工人用香型一致的低端白酒灌装并重新包装的方式,大肆生产假冒的五粮液老酒(五粮液老酒即五粮液公司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九十年生产的酒,以下其他品牌所称老酒含义相同),存放于河南省汝阳县蔡店乡蔡店村、蔡店乡老庄村、蔡店乡酒泉村仓库以及蔡店乡上渠村粗住房内,由被告人张乐锋对外进行销售。

2018年7月,被告人何帅龙、何铁诺在未取得郎酒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情况下,租用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肖某房屋作为生产厂房,购买生产假酒的设备、原材料和假冒注册商标的成套包装材料,以50元/天/人雇佣工人用香型一致的低端白酒灌装并重新包装的方式,生产假冒的郎酒老酒欲进行销售。

2018年7月31日,公安民警在河南省洛阳市汝阳县蔡店乡妙东假酒生产厂房搜出成品“五粮液”长城牌老酒3100瓶、“五粮液”商标(长城)牌6000张、“五粮液”商标劲标5000张、“五粮液”商标(鼓型瓶)商标40000张、白标16500张、金色劲标11000张、“五粮液”瓶盖10500个、“五粮液”8300个、压盖机1台、灌装机1台、打包机2台。

2018年7月31日,公安民警在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假酒生产厂房搜出成品郎酒老酒1000瓶、郎酒商标8000张、原酒30桶(每桶50斤)、郎酒外箱350个、郎酒瓶盖5050个、压盖机1台、灌装机1台物品。

2018年7月31日,公安民警在河南省汝阳县蔡店村假酒仓储窝点搜出成品“五粮液”长城牌老酒1580瓶等物品。

2018年7月31日,公安民警在河南省汝阳县蔡店乡老庄村假酒仓储窝点搜出成品“五粮液”麦穗牌老酒210瓶、成品“五粮液”鼓型瓶老酒3702瓶、成品茅台老酒6303瓶、成品剑南春老酒278瓶等物品。

2018年7月31日,公安民警在河南省洛阳市汝阳县假酒仓储窝点搜出成品“五粮液”鼓型瓶老酒1800瓶、成品泸州老窖老酒1000瓶、成品双沟老酒128瓶、成品郎酒110瓶、成品西风老酒830瓶、成品西风新酒68瓶、成品杜康老酒410瓶、成品杜康新酒260瓶等物品。

2018年7月31日,公安民警在河南省洛阳市汝阳县假酒仓储窝点搜出成品“五粮液”麦穗牌3150瓶、“五粮液”鼓型瓶6600个物品。

被告人张乐锋、何帅龙生产的假冒五粮液酒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0万余元。

被告人何帅龙、何铁诺生产的假冒郎酒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万余元。

另查明,1.被告人张乐峰、何帅龙、和铁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作案事实;

2.被告人张乐峰赔偿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予以证实。

1.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

2.到案情况说明,证实民警经侦查后2018年7月31日在河南省洛阳市汝阳县将张乐锋抓获;

在河南省洛阳市汝阳县蔡店乡妙东村将何帅龙抓获;

在河南省洛阳市汝阳县蔡店乡妙东村东村头一民房内将何铁诺抓获。

3.搜查证、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一)民警于2018年7月31日,对何帅龙、何铁诺等人在河南省汝阳市汝阳县蔡店乡妙东村的生产点房间进行了搜查。

现场查获成品“五粮液”长城牌老酒3100瓶、“五粮液”商标(长城)牌6000张、“五粮液”商标颈标5000张、“五粮液”商标(鼓型瓶)商标40000张、白标16500张、金色颈标11000张、“五粮液”瓶盖10500个、“五粮液”8300个、压盖机1台、灌装机1台、打包机2台等物品,何铁诺指出该扣押酒和包材都是何帅龙的。

民警对上述物品予以扣押。

(二)2018年7月31日,民警对何帅龙等人位于河南省汝阳市伊川县假酒生产窝点进行搜查,现场查获成品郎酒老酒1000瓶、郎酒商标8000张、原酒30桶(每桶50斤)、郎酒外箱350个、郎酒瓶盖5050个、压盖机1台、灌装机1台物品(详情见扣押清单)。

民警对上述物品予以扣押。

(三)2018年7月31日,民警对何帅龙等人位于河南省洛阳市汝阳县蔡店乡妙东村假酒仓储窝点进行了搜查。

现场搜出成品“五粮液”长城牌老酒1580瓶。

民警对上述物品予以扣押。

(四)2018年7月31日,民警对何帅龙位于河南省洛阳市汝阳县假酒仓储窝点进行了搜查。

在该窝点现场搜出成品“五粮液”鼓型瓶老酒3702瓶、成品茅台老酒6303瓶、成品剑南春老酒278瓶。

民警对上述物品予以扣押。

(五)2018年7月31日,民警对何帅龙指认的汝阳县蔡店乡酒泉村假酒仓储窝点进行了搜查。

在该窝点现场搜出成品“五粮液”鼓型瓶老酒1800瓶、成品泸州老窖老酒1000瓶、成品双沟老酒128瓶、成品郎酒110瓶、成品西风老酒830瓶、成品西风新酒68瓶、成品杜康老酒410瓶、成品杜康新酒260瓶。

民警对上述物品予以扣押。

(六)2018年7月31日,民警对何帅龙指认的汝阳县蔡店乡妙西村假酒仓储窝点进行了搜查。

现场搜出成品“五粮液”麦穗瓶3150瓶、“五粮液”鼓型瓶6600个物品。

民警对上述物品予以扣押。

4.搜查证,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民警在薛辰光住所查获6瓶贵州茅台、1瓶贵宾接待酒、2瓶白色瓶子的酒、1瓶剑南春、1瓶为人民服务的酒;

在张海波住宅及相关场所查获“五粮液”1981老酒6瓶、“五粮液”1995长城牌1瓶、灌酒器1只;

扣押邹某1瓶玻璃圆瓶装五粮液;

扣押李某1的1瓶玻璃圆瓶装五粮液。

5.物流清单、张某2确认的发货清单统计,证实张某2于2018年6月29日至8月20日通过德邦物流销售假酒5724瓶,其中销售给薛辰光2472瓶,销售给谢传康3252瓶。

6.公安机关情况说明,张乐峰、何帅龙安能物流发酒统计表,调取证据通知书、物流清单、洛阳市开祥源物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实民警对张乐锋、何帅龙在物流公司的发货数量进行统计,2017年9月至2018年7月30日,张乐锋使用虚构131××××2222号码及其本人持有的152××××5217、187××××1767,何帅龙使用持有的150××××6574号码在河南汝阳安能物流发货146笔,共计286件假酒(12瓶装)。

张海波使用电话号码182××××2079在河南汝阳安能物流发假酒数量为730件(12瓶装)。

7.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张某2销售假酒后通过王健、余小凤的银行账号收取账款。

8.牟某提供的货运清单,证实牟某以牟小燕的名义从河南汝阳县买了两次假酒,对方以“小孬”的名义发货给他,寄件人的手机号码为131××××2222。

9.证人证言 (1)肖某的证言,证实何帅龙是她外甥,她家的假酒是何帅龙的,大概有差不多1000瓶。

2018年大约7月份,何帅龙和几个人用货车把桶装的白酒、酒盒、箱子、商标、盖子、装酒的机器拉到她家院子里灌装假酒,一个箱子能装4到6瓶酒,酒盒和箱子大约有40来捆左右,酒瓶子上的字她不认识,酒盒上只认识“郎”字。

材料齐了以后何帅龙他们就开始装酒,何帅龙请四个女的帮忙,干活的人说每天8小时,认小时记工钱,一天60元,一小时14/15元计算。

酒是在桶里兑好再装小瓶子里,何帅龙直到被抓以前都没有酒运出去。

她只帮何帅龙洗瓶子,其他的都没有做。

(2)吕某的证言,证实她们一起帮何帅龙灌装酒的人有慧某、梁某、道某、国某、静静(何帅龙媳妇)。

(3)袁某的证言,证实何帅龙从今年过完年开始做假酒,何帅龙是老板。

她家背后有一个生产假酒的窝点,蔡店乡杜康村那边有一个存放假酒的窝点。

今天民警抓获的人有何铁诺(她和何帅龙的父亲),杜娟,“会鹰”。

这些人都是她丈夫何帅龙请的,每天50块钱,工作8个小时,一个月结一次工资。

做假酒有洗瓶、灌装、锁盖、贴标、装箱等工序。

妙东乡生产窝点的包装材料都是她老公何帅龙买的,妙东乡平均两三天能做100件左右的成品酒。

三月到六月做的是“八一五粮液”、“八五五粮液”,六月份开始做的“九五长城五粮液”,中间还做了剑南春。

假酒都是通过安能物流和德邦物流发出去的。

(4)张某1的证言,证实她是今年3月份何帅龙的父亲何铁诺介绍去何帅龙厂里上班的。

大部分时间都是何铁诺在厂里管理,她主要是做返工的活,每天干8个小时,总共干了两个月左右的时间。

活少的时候就她一个人,活多的时候有5个人,多的时候一天能生产100多箱假酒,少的时候一天生产50、60件酒。

她们生产的主要是五粮液酒,她知道这是假酒。

前几天发600元工资是何铁诺发的。

(5)楼某、周某的证言,与张某1的证言相互印证。

(6)梁某的证言。

证实她在妙东村帮何帅龙生产假酒,有五粮液、杜康、郎酒等品牌。

(7)赵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他是汝阳市汝阳县城东万家物流园院内经营安能物流和安利物流公司,他是经理,店里主要负责收货的是员工安某,安某现在已经辞职了。

他记得有一个叫“大孬”的人,在他物流点上发过物流,发的货都是酒,他看见的有“五粮液”。

一般都是“大孬”把酒送到他的物流点,安某负责给这个人开票。

他们没有实名登记,都是根据发货人自己报的姓名和电话号码录入系统。

赵某1辨认出张乐锋就是发货男子“大孬”。

(8)安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她以前在万家物流上班,负责客户的开单、发货、处理退货的日常,包括录入安能系统的信息。

她现在上班的公司是开祥物流公司,公司还有安利物流,她们公司是汝阳县安能物流的代理方。

安能物流的发货记录中一个1322222222的手机号码是一个叫“张大孬”的人在她这里发货,发的货全部都是酒。

2018年春节以后,“张大孬”就送酒过来发货,有时是其他人来帮这个人发货,因为这些人填的手机号码都是1322222222。

发货人填的是“张总”,她就能确定是“张大孬”发的货。

这些人发的货都是装好的,不知道发的什么酒,有时发货后被退回来的酒只有“五粮液”、“泸州”等名酒。

货被退回来后,“张大孬”一个人就自己过来拿。

“张大孬”发酒有时是用别人的手机号码和名字,她们没有实名登记。

发货单上1是代表1件,1件有几瓶酒她不知道,她们是按重来收费的,1件酒起码要30元物流费,根据收货人的距离适当加费。

发货物流单上标电话150××××6574,187××××1767,152××××5277,182××××2079号码的发货物流单都是她经手的,她只晓得是酒。

安某辨认出张乐锋就是“张大孬”。

(9)杨某的证言,证实在河南省汝阳市储存的白酒、酒瓶、品牌数量他不知道,好像有叫“双沟”的酒,是一个叫“大挠”的人放的,这个人是他旁系外孙女婿,放在这里有10多天了。

(10)张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他在网上销售假冒五粮液,是从蔡店乡的赵向辉和大胖那里进的假酒。

赵向辉卖给他一箱萝卜瓶的52度12瓶装的假酒价格是120元,他卖出去一箱酒是220-240元,要的多的是160元。

他向赵向辉买了300多箱假五粮液,这些酒他卖了100箱,快递那有30多箱,他岳父家里还有100箱。

他在大胖那里最多只拿了几箱,大胖拿给他是200元一箱。

他的下家主要是小蔡、姓“谢”(下称“谢总”)的客户、薛晨光三人。

“德邦物流张某3打印提供发酒清单”是他在伊川××镇德邦物流点发酒的记录,从6月12日至7月28日,他卖给薛晨光12瓶一箱的是270元,6瓶一箱的是135元,他总共销售给薛辰光5.6万元;

卖给“谢总”12瓶一箱的是300元,6瓶一箱的是150元,销售给“谢总”的金额是8.1万元。

发货人“李先生B”、苗青侠、王立功这三个人的发货信息是薛晨光和“谢总”给他。

张某2辨认出赵向辉、张海波。

(11)张某3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他是伊川白元德邦物流分公司的经理。

客户张某2从2018年6月中旬开始在他们公司发货,发了至少有400件五粮液酒,这400件其中有装6瓶的,也有装12瓶的。

张某2是分别用张社伟、苗青侠、王立功三个人的名字发五粮液老酒,基本上都是货到付款,他们的物流费也是从收到的货款里面扣除。

张某3辨认出张某2。

(12)刘某、赵某2、赵某3的证言,证实他们德邦公司帮张某2发的酒都是假酒,发货的包装上写的都是五粮液。

从2018年6月中旬开始帮张某2发了大概有5、600箱,其中有装6瓶的,也有装12瓶的,全国各地都在发。

(13)陈某的证言,证实他在网上买过1985年的“五粮液”老酒一件,货到付款。

12瓶酒价格1900元,包含了运费,收货后他发现酒是假酒就倒了。

(14)邹某的证言,证实他在网上买过两次酒,一次买了一件12瓶装的,价格分别是1900元和1898元,两次都是德邦物流货到付款,现在还剩一瓶,单子被快递员撕掉了。

(15)李某1的证言,证实他在今年7月份在网上买过三件五粮液假酒,价格是5400元左右,每瓶价格140元左右,货到付款,买到手才他发现是假酒后就摔了。

(16)牟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5、6月的时候,他在网上买过两次酒,第一次是10件(每件6瓶),第二次是20件。

他买有五粮液、剑南春、尖庄都有。

他买的是几十元一瓶的,货款是通过物流代收,总共买了4、5千的假酒。

(17)李某2的证言,证实他于2018年1月份在河南省汝阳市的店子里花了2、3千块钱购买了6、7件杜康的老酒,一件12瓶,现在酒都喝完了。

公安打电话给他,他才晓得他买了假酒。

10.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张乐锋(张大孬)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6月份左右,他在网上从贵州“串”了些茅台酒和杜康酒来卖,结果在路上被查获,假酒也被扣押了,还被罚了2万元款。

2018年过完年,他在何帅龙生产假酒的那个地方做了一个多月的假酒,觉得风险太大,3月份的时候,他就找何帅龙生产假冒五粮液、杜康酒、西凤酒等老酒。

他提供包材、原酒等材料,何帅龙请的工人生产,他支付7元每箱的加工费,他是现金给何帅龙,在被抓获前大约总共给了一万元左右的假五粮液加工费。

他做假酒的包材是向河南新乡叫王世才那里进的,进了两次,25元一套,包括内包装、外包装、外箱、商标,总共进了2000多套包装,付现金大约4万元。

他从老王那里进包才是他们主要是做五粮液的老酒,老酒没有防伪标。

他付了款之后,老王将包材直接送到何帅龙做假酒的窝点。

假五粮液酒的瓶子是从山东运城一个叫马志军那里进的,1.85元一个。

他向马志军买了两次瓶子,共2万多个瓶子,这些瓶子也是直接送到何帅龙的假酒加工点去了。

他是在自动取款机上用现金直接存到马志军给他银行卡上的,存了两次,大约4万元。

他购买了一次瓶盖,是他自己开车到贵州遵义去和对方当面交易然后自己运回来的,大概购买了三万个,付了大概5000元现金。

原酒就从当地买散装白酒,25公斤一桶,一桶85元,一桶能灌装5、6件假五粮液。

一套包材25元可以做12瓶假酒,一个瓶子1.85元,做12瓶就需要22.2元,一桶散装酒85元可以做大概5件就是60瓶,加上何帅龙的加工费7元,这样算下来做一件假的五粮液成本就在72元左右。

他的生产假酒的地址是蔡店乡妙东村,就是何帅龙的家旁边。

何帅龙帮他生产的假酒存放到仓库里,生产的假酒和包材存储的仓库总共有4个,第一个是蔡店乡蔡店村罗葛路仓库,他存放了200多箱假冒五粮液老酒(每箱6瓶);

第二个点是汝阳县蔡店乡老庄村蔡店二小(小学)旁,那里存放了6、700箱假冒五粮液老酒、茅台老酒、剑南春老酒。

第三个仓库是蔡店乡杜康造酒遗址公园,是何帅龙丈母娘的房子,那里存放了100多箱五粮液老酒、100多箱泸州老酒、还有杜康等老酒。

第四个点位于蔡店乡上渠村一出租房内,存放了10捆(每捆五六百个)五粮液空瓶,准备用于生产五粮液老酒用的。

这4个点存放的酒卖出去大约要卖十几万,不到二十万元。

他生产的假酒基本上都卖给了张海波,共卖了800多箱,剩余的800多箱都在他的仓库里面。

他卖给张海波的假酒价格一般是95元和120元,有些酒有单独的纸盒包装,有些没有,所以酒的价格就有区别。

张海波都是以现金付给他货款,到现在差不多给了他10万元左右。

张海波每次都是差不多买100来箱假五粮液,是他给张海波送到店里,有些时候张海波自己到仓储窝点或者何帅龙的生产窝点里去拉。

张海波是汝阳县蔡店乡上渠村人,开一个白色现代车。

他总共卖六个品牌的假酒,分别是五粮液老酒、茅台老酒、剑南春老酒、双沟老酒、郎酒老酒、西风老酒和新酒、杜康老酒。

他的五粮液老酒有三个品种,95年6瓶装的一箱90元,95年12瓶装的一箱170元;

85年12瓶装的一箱120元,85年6瓶装的一箱65元;

81年12瓶装的一箱120元。

假五粮液卖了7、800件,被扣押了的数量以公安当时扣押的清单为准。

他的泸州老窖卖了10件给张海波,卖的价格是120元一件。

他的双沟老酒卖过给一个福建的客户,卖了60件,价格是6瓶装的一件58元(共3400元),当时拉到郑州发的,是通过货到付款的。

他的茅台老酒还没有卖出去,准备卖的价格是12瓶装的一箱200元;

剑南春老酒也还没有卖出去,准备卖的价格是12瓶装的一箱200元;

郎酒也没有卖出去,准备卖的价格是12瓶装的一件120元;

西凤老酒和新酒都没有卖出去,老酒12瓶装的是150元一件,新酒12瓶装的是45元一件;

杜康老酒没有卖出去,20瓶装的110元一件。

他已经退了20万给五粮液。

他有个兄弟叫做张亚锋也在做假酒,做假酒技术也是跟他学的。

他弟弟一般只做杜康,具体卖给谁他也不清楚。

张乐锋辨认出张海波。

(2)何帅龙的供述和辩解,证实他大约于今年(2018年)年三四月份生产假酒的,张乐锋给他提供原材料和设备,再教他技术,他负责找场地和相关的工人,负责生产。

他生产假酒的点总共两个,一个点就是他家附近,妙东村东村头,那个点主要是负责生产假冒的五粮液长城牌老酒、茅台老酒、泸州老酒老酒、剑南春老酒。

另外那个点是他小姨的家,位于伊川县,那个点主要负责生产郎酒老酒。

另外成品仓库有四个点,第一个是汝阳县蔡店乡蔡店村罗葛路的仓库,存放了五粮液老酒200多箱(每箱6瓶)。

第二个仓库是汝阳县蔡店乡老庄村蔡店二小(小学)旁的那个仓库,存放了6、700箱假冒五粮波老酒、茅台老酒、剑南春老酒。

第三个仓库是蔡店乡杜康造酒遗址公园,存放了100多箱五粮液老酒、100多箱泸州老酒老酒,还有杜康等老酒。

第四个点位于蔡店乡上渠村一出租屋内,存放了10捆(每捆五六百个)五粮液空瓶,准备用于生产五粮液老酒用的。

他完成生产后给张乐锋说,张乐锋要么和他一起把酒运到仓库存放,要么就把钥匙送过来他自己存放,酒放到四个仓库存放后,他就不管了。

妙东村东村头那个点负责帮助张乐锋生产假酒,他小姨肖某家那个点负责帮张乐锋的弟弟张亚锋生产郎酒假酒。

张乐锋和张亚锋兄弟才是真正的幕后老板。

他生产这些酒没有手续,妙东村那个点是张乐锋给他提供做假酒的瓶子、盖子、商标、包装的纸箱,原酒,设备灌装机台,锁盖机一台和打包机三、四套、封箱胶带机两、三个。

张乐锋以每件酒(12瓶装)7元的加工费支付给他,结过两次账,两次总共五六千元,以微信转账的,手机上有转账记录。

6瓶1件的加工费是3.5元一件,但还没有跟他结过账。

另一个场地在蔡店乡上渠村一他小姨肖某家,这个场地是张乐锋弟弟张亚锋的,原材料和设备是张亚锋提供,生产假的郎酒。

生产郎酒假酒用的瓶子、商标、盖子、酒瓶包装盒整合按一瓶算一套的话,大概是一万二千多套,外包装纸箱有一千多个,用于灌装的原酒有80多桶,每桶应该是一百斤左右。

他小姨肖某在帮张亚锋,其他工人是张亚锋带过来的,存放在他小姨家的假的郎酒成品是查获当天灌装出来的,大多数还没有贴商标,大概有四、五百瓶,贴了标完全的成品有二、三十瓶,是没有装箱的成品。

他最多的时候请了五个工人,有时两三个,按照一个人每天50块钱的工钱支付给工人,但总共干的时间不长,时间都是断断绫续的,需要的时候就雇人过来,干完了就结工资给这些工人,一共生产了1000件左右的五粮液假酒。

他通过手机微信群销售假酒,假酒是从张乐峰那里拿的,共卖了应该不超过100件。

他卖的假五粮液一般进价是130元和150元,分有包装盒和没有包装盒的,卖160元和180元一件,泸州老窖进价130元,一般卖170元或180元左右一件,郎酒进价180元一件,一般卖230元一件,杜康酒进价有110元或120元,一般卖130元或140元一件,双沟酒进价59元,一般卖60元左右一件。

他卖酒是通过德邦物流公司和安能物流公司、百事物流公司发的货。

一次一般就发几件。

发货人他留的是“小龙”的名字,地址没有留。

电话号码留的是150××××6574。

他在德邦物流发过一次,安能物流发了四五次,百事物流发了五六次,都是按重量支付邮费,货到付款,对方收到货以后,从尾款中将邮费扣除后直接从微信上转款给他。

他卖到过河南郑州、福建,买家就两三个人。

收货人一个是福建三明市的叫陈天胜,每次都是买十件,买了大概三四次,每次是物流发货过去;

一个是郑州市酒类市场的一个卖酒的;

还有一个人一两个月没联系过了,他也忘了。

张乐锋一般叫他“大孬”,张亚锋一般叫他“小孬”。

他们一般叫他“龙龙”。

他不认识张海波,从来没有听说过这个人,没有跟张海波打过交道。

(3)何铁洛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妙东村二组那个房子是他找何会振联系,租给他儿子何帅龙做假酒。

他帮何帅龙9天生产假酒260件。

11.随案移送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证实民警依法扣押被告人何帅龙华为honor7X手机一部,并提取手机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12.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及图片、微信转账记录,证实被告人何帅龙通过微信销售其生产的假酒价格为85年的210元每箱(12瓶装)、81年的为260元每箱(12瓶装),且包邮。

13.鉴定聘请、鉴定证明书、鉴定证明表,证实扣押在案的成品白酒和包装材料,均属假冒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茅台股份有限公司、郎酒集团有限公司、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

14.自愿赔偿协议书,证实被告人张乐峰赔偿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

1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乐锋、何帅龙、何铁诺的基本身份信息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乐锋、何帅龙、何铁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张乐锋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且属犯罪未遂的指控,因证据不足,本案不予支持,辩护人关于此点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张乐峰、何帅龙假冒五粮液老酒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余元,被告人何帅龙、何铁诺生产的假冒郎酒老酒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0余万元的指控,经查,在案有扣押物品清单、货运清单、证人证言、微信聊天记录、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张乐峰、何帅龙、何铁诺生产的假冒五粮液老酒、假冒郎酒老酒的销售价格仅为10元每瓶,扣押在案五粮液老酒1万余瓶,郎酒老酒1千余瓶,故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金额有误,本院依法予以更正。

被告人何帅龙、何铁诺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乐锋、何帅龙、何铁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乐峰赔偿宜宾五粮液公司部分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建议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乐锋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从2018年7月3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 二、被告人何帅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从2018年7月31日起至2022年4月30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 三、被告人何铁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 四、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包装材料及作案工具(见附件)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万 刚 人民陪审员  连启荣 人民陪审员  何 流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杨海滨 书 记 员  余雯倩 附:1.相关法律条文 2.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包装材料及作案工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十三条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二、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包装材料及作案工具 1.“五粮液”长城牌老酒3100瓶、“五粮液”商标(长城)牌6000张、“五粮液”商标劲标5000张、“五粮液”商标(鼓型瓶)商标40000张、白标16500张、金色劲标11000张、“五粮液”瓶盖10500个、“五粮液”8300个、压盖机1台、灌装机1台、打包机2台。

郎酒老酒1000瓶、郎酒商标8000张、原酒30桶(每桶50斤)、郎酒外箱350个、郎酒瓶盖5050个、压盖机1台、灌装机1台。

“五粮液”长城牌老酒1580瓶,“五粮液”麦穗牌老酒210瓶、成品“五粮液”鼓型瓶老酒3702瓶、成品茅台老酒6303瓶、成品剑南春老酒278瓶。

“五粮液”鼓型瓶老酒1800瓶、成品泸州老窖老酒1000瓶、成品双沟老酒128瓶、成品郎酒110瓶、成品西风老酒830瓶、成品西风新酒68瓶、成品杜康老酒410瓶、成品杜康新酒260瓶。

“五粮液”麦穗牌3150瓶、“五粮液”鼓型瓶6600个。

贵州茅台6瓶、贵宾接待酒1瓶、白色瓶子的酒2瓶、剑南春1瓶、为人民服务的酒1瓶,“五粮液”1981老酒6瓶、“五粮液”1995长城牌1瓶、灌酒器1只,玻璃圆瓶装五粮液1瓶。

2.华为honor7X手机一部。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