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知民初142号 原告:宁波市泰易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钟家桥村。
法定代表人:胡传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坤富,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晓明,宁波奥圣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被告:广东豪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齐沙轮渡路信太工业园D栋。
法定代表人:彭建科,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国庆,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嵊州市米卢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黄泽镇工业功能区金龙路168号1#。
法定代表人:卢一清,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嵊州市特灵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鹿山街道江东村。
法定代表人:屠沛红,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宁波市泰易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豪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嵊州市米卢模塑科技有限公司、嵊州市特灵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理中,原告宁波市泰易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嵊州市米卢模塑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并增加嵊州市米卢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为被告,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宁波市泰易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宁波市泰易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泰易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泰易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