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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利德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与湖南明柯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01知民初2235号
案件名称武汉利德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与湖南明柯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武汉利德测控技术有限公司;湖南明柯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知民初2235号原告:武汉利德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北港工业园文治街16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大虎,湖北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明柯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南岭大道湘南高新园会展中心316室。

法定代表人:李雪明,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利德测控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明柯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武汉利德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明柯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武汉利德测控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利德测控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利德测控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蔡 晓审判员 程 婧审判员 潘 威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威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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