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753号 原告:许文龙,男,汉族,1982年4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彪,浙江五联(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岚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银翔路515号3078室。
法定代表人:陈洁。
原告许文龙与被告上海岚琪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许文龙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文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文龙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许文龙负担。
原告许文龙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