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478号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
法定代表人:乔天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莹莹,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旭冉,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中恒鑫烟酒店,经营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乐南小区29号楼1-101。
经营者:刘运行。
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市中恒鑫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