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302民初1497号原告: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样子哨镇大椅山村。
法定代表人:王暖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暄婷,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市洋河镇御缘酿酒厂,住所地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徐淮路。
法定代表人:李银久。
被告:菏泽金帝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高新区马岭岗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马云娟。
原告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迁市洋河镇御缘酿酒厂、菏泽金帝酒业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未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