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10民初3085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N。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勋,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坪山新区东方佳佳乐百货商场,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龙田社区大水湾龙湾市场路15号125、201、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8J。
经营者:张永红。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坪山新区东方佳佳乐百货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2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因本案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多预缴的150元,本院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