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知民初2180号之一申请人: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和顺路269号绿景欣苑二期2栋1219号。
法定代表人:刘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丽,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郴,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多灵过滤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汨罗市弼时镇大理塘村。
法定代表人:彭卫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源,湖南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琴,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长沙多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268号吉联商业中心第6栋14层1406号。
法定代表人:彭卫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源,湖南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多灵过滤系统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多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依照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9年9月20日作出(2019)湘01知民初218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多灵过滤系统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多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多灵过滤系统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多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000元或者其他等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左 武审判员 蔡 晓审判员 孙一中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刘 洋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