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5民初65号原告: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辉县市产业集聚区城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常文庆,董事长。
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情怡袜业经营部,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香江市场深圳路23号。
经营者:张学民。
原告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情怡袜业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立案。
原告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情怡袜业经营部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