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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翰晔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品诚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与成都翰晔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品诚餐饮文化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渝01民辖终202号
案件名称成都翰晔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品诚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与成都翰晔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品诚餐饮文化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成都翰晔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品诚餐饮文化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民辖终2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翰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阳光街18号3层3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5R68N54。

法定代表人:李茂,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品诚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源路53号3幢1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81473224H。

法定代表人:李劲松,总经理。

上诉人成都翰晔科技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19)渝0192民初158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成都翰晔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移送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侵害商标权纠纷提起的诉讼。

关于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原审法院对此已经充分论述,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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