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1458号 原告:杭州中粮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围垦街160号。
法定代表人:施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夏雨、李文锐,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泗海印铁制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朱村街南岗村岗背(土名)。
法定代表人:黄锦培。
被告:刘直,男,汉族,1978年3月24日出生,住陕西省乾县。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杭州中粮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泗海印铁制罐有限公司、刘直、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中粮包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中粮包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中粮包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由原告杭州中粮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中粮包装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