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4250号之一 原告:温州市泰山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滨海园区十六路5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256423701J。
法定代表人:邵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昌旦,温州共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烟台三环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新桥西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535082129。
法定代表人:杨开利。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东明。
被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西南河路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165011007Y。
法定代表人:张书亮。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温州市泰山锁具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三环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烟台三环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在法定答辩期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作出(2019)浙01民初4250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
2020年3月23日,原告温州市泰山锁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中的赔偿金额变更为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同日,原告温州市泰山锁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温州市泰山锁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泰山锁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州市泰山锁具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温州市泰山锁具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