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4民初12594号 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州市鼓山镇樟林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程道杰,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翔,四川法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达,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和美泰富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和平办事处开发西区朝阳路00单元01层10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浩,男,197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鑫旭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萧江镇一中路。
法定代表人:鲍承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泉体,男,197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系公司员工。
原告福州米厂诉被告黑龙江和美泰富食品有限公司、浙江鑫旭塑业有限公司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
原告福州米厂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米厂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米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38元,由原告福州米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