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4473号 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号海尔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郑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辜建勇,四川蜀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纪琼,女,197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与被告廖纪琼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
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廖纪琼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