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4民初18755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08层(07)801。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裕武,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华信武电子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发北路龙胜配件城AB座1楼1B29。
经营者:吴坚武。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华信武电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张 华人民陪审员 陈绍粦人民陪审员 肖丽英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庄晓民书 记 员 霍 丽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