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知民终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城市小龙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商务中心区亿丰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MA45J4NN8B。
法定代表人:寇飞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齐,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娟,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星辰东一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833912450。
法定代表人:苏堡升,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寇飞龙,男,198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上诉人永城市小龙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寇飞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20)豫1403知民初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永城市小龙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提起上诉后没有预交上诉费,经依法催交后,逾期仍未交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永城市小龙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