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终262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好医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Q。
法定代表人:耿福昌。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好医生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西区)天欣路101号3栋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P。
法定代表人:杨昌胜。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军,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臣,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办公15-1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6L。
法定代表人:马明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河,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好医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好医生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310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好医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好医生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好医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好医生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好医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好医生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400元,由上诉人好医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好医生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多预交部分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丘 庆 均审判员 江 剑 军审判员 潘 亮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嘉莉(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