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81民初7305号之一原告:郑州某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被告:济南市章丘黄河某某某商店,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经营者:某某某。
原告郑州某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市章丘黄河某某某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
原告郑州某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某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某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20元,由原告郑州某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