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8601民初208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良,浙江贝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梅,浙江贝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德市宝岛眼镜配镜店,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梅城镇西门街111号。
投资人:许信国。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诉被告建德市宝岛眼镜配镜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支付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