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合川区玲多宝通信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渝0192民初16764号
案件名称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合川区玲多宝通信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合川区玲多宝通信器材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92民初16764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72620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举,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川区玲多宝通信器材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学府路9号配套房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7MA60AMMC0W。

经营者:陈鑫,男,199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川区玲多宝通信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