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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郑州市惠济区腾飞劳保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104知民初168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郑州市惠济区腾飞劳保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郑州市惠济区腾飞劳保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04知民初168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惠济区腾飞劳保商店,经营场所郑州市惠济区长兴路五金机电批发市场5排1号。

经营者:张瑞虎。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惠济区腾飞劳保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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