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04知民初155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洋,河南轩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荥阳市五洲城鑫磊五金商行,经营场所荥阳市五洲城A1-1002。
经营者:李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旺,河南荣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素,河南荣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荥阳市五洲城鑫磊五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