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3050号 原告:黄奇活,男,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廷操,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桂松,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荣叶日用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孔村******。
法定代表人:陈智华。
原告黄奇活与被告义乌市荣叶日用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立案。
原告黄奇活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黄奇活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