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76号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美佳大厦B座二楼。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伦,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江县美淦佳便利店,经营场所福建省连江县凤城镇马祖西路10号万家城市广场一区1#-3#1层19。
经营者:陈学淦。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被告连江县美淦佳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在未发现该行为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对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