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初906号 原告:谢双全,男,199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勇拓,福建竞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碧文,福建竞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安阔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官桥镇石鸡山。
法定代表人:吴建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谢双全与被告南安阔达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
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0年2月28日以其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双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双全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双全负担。
审 判 长 (林 勤) 审 判 员 (王思思) 审 判 员 (叶鑫欣)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陈颖 欣)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