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1695号之一 申请人:四川力士达照明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郑道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建,四川宸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莉娟,四川宸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省正伟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法定代表人:陈晓燕,职务不详。
申请人四川力士达照明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省正伟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力士达照明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省正伟照明有限公司的财产在100万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力士达照明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
为避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正伟照明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成都分行龙泉驿十陵支行账户(账号:51×××55)内的存款,限额100万元。
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力士达照明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