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浙03民初645号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和畅六路东39号B1-B3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6179074891。
法定代表人:ANDREALAMIERI,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华,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晓倩,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崇铣,男,汉族,1983年6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被告:上海尚盟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路6999号29幢20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055857298D。
法定代表人:张化,执行董事。
被告:张化,男,汉族,1983年10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仁珠,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CL-罗格朗公司)为与被告张崇铣、上海尚盟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尚盟公司)、张化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起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TCL-罗格朗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华、许晓倩及张化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仁珠到庭参加诉讼。
张崇铣、上海尚盟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TCL-罗格朗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张崇铣、上海尚盟公司、张化:1.停止侵害第4246770号“TCL”、第G778657号“legrand”、第G847313A号“”商标权的行为,即停止生产、销售案涉侵权产品,销毁库存及生产工具;
2.连带赔偿TCL-罗格朗公司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38万元;
3.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TCL-罗格朗公司经授权取得第4246770号“TCL”、第G778657号“legrand”、第G847313A号“”商标的许可使用权。
TCL-罗格朗公司发现张崇铣未经许可,在淘宝网开设店铺(淘宝掌柜ID:zhangchongxiya),公开销售侵权产品,严重侵害了TCL-罗格朗公司的合法权益,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上海尚盟公司为涉案侵权产品的生产商,张化系上海尚盟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全部侵权行为的主导者,侵权恶意极大,故两者均应与张崇铣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后,TCL-罗格朗公司撤回诉请一,仅以第4246770号“TCL”注册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在本案中主张权利,并明确张崇铣应承担销售商品ID为572661995325、573159481562、575881494339、575988979038、582169106412的五款产品的侵权赔偿责任,上海尚盟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张化应承担生产、销售商品ID为572661995325、568128208611、568147860637的三款产品的侵权赔偿责任,其他被诉侵权产品不再主张赔偿责任。
张化答辩称:1.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是合法注册的商标,与TCL-罗格朗公司的涉案商标毫无联系,不存在商标侵权行为;
2.即使上海尚盟公司存在侵害涉案商标的行为,也是公司行为,与张化无关,不应对公司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3.TCL-罗格朗公司诉请赔偿的金额明显过高,侵权产品没有投入市场,没有带来很大的经济损失。
张崇铣、上海尚盟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TCL-罗格朗公司系成立于1997年12月23日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7000万元,经营范围为仪用接插件、电气开关、插座及相关配件、插头及转换器、低压电气产品及附件、器具开关等生产和销售。
TCL-罗格朗公司2011年-2015年广告费累计发生额为249308064.63元,2016年-2017年广告费累计发生额为87428712.67元。
涉案第4246770号“TCL”商标系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3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9类,包括断路器;
低压电源;
电开关;
插座、插头和其他链接物(电器连接)等,注册有效期续展至2027年3月27日。
2016年7月1日,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TCL-罗格朗公司在开关、插座等相关产品上独家使用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TCL文字及图形商标,并授权TCL-罗格朗公司以自己名义处理前述产品维权打假中涉及TCL文字及图形商标的相关事宜,授权期限从2016年6月30日至2021年6月30日。
TCL-罗格朗公司为此向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了相应的商标许可使用费。
1999年1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并使用在电话机、电视机上的“TCL”商标为驰名商标。
上海尚盟公司系成立于2012年10月16日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经营范围为电器设备及配件销售。
2017年12月7日,温州雷博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取得第21651582号“TCLlOUGEEE”商标权,并于2019年4月20日将该商标权转让给上海尚盟公司。
2019年1月9日,在浙江省杭州市禹航公证处(以下简称“禹航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TCL-罗格朗公司委托代理人沈华在淘宝网“品牌开关插座折扣店”店铺购买了“TCLIOUGE地插座全铜防水多功能隐藏式十孔地插电源地面插座网络”(以下简称被诉侵权产品1)2件、“TCLIOUGE开关插座86型面板墙壁USB5五孔16香槟金单控电源插家用”(以下简称被诉侵权产品2)5件、“TCLIOUGE开关插座深砂银灰黑86型大板一开五孔电脑USB16A电源面”(以下简称被诉侵权产品3)10件,库存量分别为99898件、597807件、2179775件,成交单价分别为31.6元、4元和5元,实付款总计133.2元。
根据订单信息显示,上述产品的卖家昵称为zhangchongxiya,真实姓名为张崇铣,联系电话为137××××8123,物流公司为申通快递,运单号为3394825792085,取货地址为浙江省海宁市许村镇海澜半岛东区丰巢柜。
除上述购买的三款产品外,沈华还浏览了该店铺内其他二十一款产品的详情介绍,均显示尚有库存。
2019年1月14日,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沈华于浙江省海宁市许村镇海澜半岛东区大门口南侧“何记煲仔饭”提取一件单号为3394825792085的申通快递包裹进行拆封拍照后又予以重新封存,由沈华保管。
TCL-罗格朗公司为此支付公证费用2000元。
另查明,TCL-罗格朗公司对涉案“品牌开关插座折扣店”店铺涉嫌存在的商标侵权行为,分别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分开起诉。
上述公证保全及浏览的二十四款产品中,TCL-罗格朗公司在本案主张权利的产品共七款。
经过对涉案店铺交易数据进行筛选,“TCLIOUGE开关插座深砂银灰黑86型大板一开五孔电脑USB16A电源面”(商品ID为572661995325)、“TCLIOUGE开关插座86型面板墙壁USB5五孔16香槟金单控电源插家用”(商品ID为568128208611)、“TCLIOUGE地插座全铜防水多功能隐藏式十孔地插电源地面插座网络”(商品ID为568147860637)、TCLIOUGE香槟色明装开关插座5孔插座面板86型明装五孔插多孔墙”(商品ID为573159481562)、“小型断路器空开短路保护器空开1016A32A家用总开63A保护空气开关”(商品ID为575881494339)、“T牌漏电开关DZ47漏保1P/2P空气开关家用漏电保护器C45开关32A63A”(商品ID为575988979038)、“TCLIOUGE电工开关插座磨砂灰银黑五孔七孔二开五孔感应86型118暗”(商品ID为582169106412)的交易金额分别为153166.61元(2018年6月30日至2019年8月29日)、11315.34元(2019年1月8日至2019年8月28日)、5626元(2019年1月8日至2019年8月28日)、7714.2元(2018年7月12日至2019年8月5日)、1190.23元(2018年9月4日至2019年3月24日)、432.77元(2018年8月29日至2019年3月24日)、859.19元(2019年1月28日至2019年8月20日)。
以上事实有涉案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商标授权委托书、商标许可使用费发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监(1999)39号文件、TCL-罗格朗公司广告费审计报告、(2019)浙杭禹证民字第222、237号,涉案店铺交易记录、公证费发票、第21651582号“TCLlOUGEEE”商标注册证及商标转让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并在卷佐证。
TCL-罗格朗公司提交的与涉案商标无关的商标注册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驰名商标裁定及上海尚盟公司章程等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
庭审中,经拆封公证实物内含三款产品,产品的外包装盒侧面显示“上海市尚盟电器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经庭审比对,被诉侵权产品1上使用加粗加大字体“TCL”加缩小字体“IOUGEEE”,被诉侵权产品2上使用实心字体“TCL”加镂空字体“IOUGEEE”,被诉侵权产品3使用加粗实心字体“TCL”加镂空字体“IOUGEEE”并弱化处理“I”,均系突出使用“TCL”,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
同时,TCL-罗格朗公司认为涉案店铺的销售商品ID为572661995325、573159481562、575881494339、575988979038、582169106412的五款产品(以下简称网页保全五款产品,其中商品ID为572661995325的产品系公证购买产品)的名称或产品实拍图中出现的“TCL”,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
本院认为:涉案第4246770号“TCL”商标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TCL-罗格朗公司经涉案商标权人授权,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本案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三款公证购买的被诉侵权产品均系开关、插座产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的开关、插座类别相同。
上述产品将“TCL”与“IOUGEEE”标识一起使用,并通过调整字体的方式突出使用“TCL”,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且容易导致混淆。
网页保全的五款产品包括开关、插座及断路器产品,分别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的开关、插座、断路器种类相同。
经审查,该五款产品的产品名称或产品实拍图中出现的“TCLIOUGE”“TCLIOUGEEE”及“TCL||Lengencl”标识,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且容易导致混淆。
张化以上海尚盟公司系第21651582号“TCLlOUGEEE”商标权人为由作不侵权抗辩,但涉案被诉侵权标识均非对该枚商标的规范使用,应认为主观上具有侵权故意,本院对该抗辩理由不予支持。
根据本院认定的事实,三款公证购买产品包装盒上标有上海尚盟公司的名称、地址,应推定上海尚盟公司仅为该三款产品的生产者,而张崇铣作为涉案淘宝店铺的经营者,系网页保全五款产品的销售者。
综上,上海尚盟公司未经许可生产、销售上述三款侵权产品以及张崇铣未经许可,明知涉案产品构成商标侵权仍通过网络进行销售上述五款侵权产品的行为均已构成对涉案商标的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侵害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本院对TCL-罗格朗公司要求上海尚盟公司与张崇铣应分别对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涉案三款侵权产品及未经许可销售网页保全的涉案五款侵权产品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予以支持。
张化虽系上海尚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张化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与上海尚盟公司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事实。
本院对TCL-罗格朗公司要求张化与上海尚盟公司承担连带侵权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
至于上海尚盟公司资产是否足以承担侵权赔偿,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TCL-罗格朗公司可另案处理。
因TCL-罗格朗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以及张崇铣、上海尚盟公司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亦无相应许可使用费作为参照,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上海尚盟公司的赔偿金额为100000元,张崇铣的赔偿金额为70000元:1.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2.涉案三款公证购买侵权产品销售金额近20万元;
3.张崇铣在网店上销售多款侵权产品,上海尚盟公司在本案中被诉的其中两款公证保全产品,TCL-罗格朗公司已在他案中向张崇铣主张过权利;
4.TCL-罗格朗公司为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尚盟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100000元;
二、被告张崇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70000元。
三、驳回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000元,由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负担1934元,被告张崇铣负担2086元,被告上海尚盟电器有限公司负担29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郑 晔人民陪审员 王生妹人民陪审员 陈小敏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法官助理林璐瑶代书 记员 王可可附文:一、不履行裁判惩戒后果警示1.【追究刑事责任告知】义务人拒不报告财产、虚假报告财产、违反限制消费令,义务人或其他相关人员拒不腾退涉案房屋、土地,或具有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虚假诉讼、拒不交出执行标的或财产等抗拒执行行为的,法院将视情予以罚款、拘留;
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自诉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报告财产义务、拒不履行后果告知】执行期间,义务人必须向执行法院如实报告财产,拒不报告又不履行的,法院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入境、罚款、拘留等措施;
义务人报告财产不实的,法院将予以罚款、拘留;
单位为被执行人,可视情同时对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予以罚款、拘留。
3.【交付车辆义务告知】义务人应当将名下的车辆等动产移交执行法院。
拒不移交的,法院将予以罚款、拘留;
确有正当理由无法移交的,义务人应当向执行法院书面报告车辆等动产的权属和占有、使用等情况。
4.【限制消费、强制执行措施告知】案件立案执行后,人民法院将对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措施(含禁止乘坐飞机、G字头高铁、在星级以上酒店消费、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并有权对义务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强制性措施。
5.【特殊身份执行措施告知】义务人具有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职人员等特殊身份,执行立案后拒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将向其所在单位及纪律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通报失信行为,并严格采取惩戒、制裁措施。
6.【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执行费用告知】案件立案执行后,义务人除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外,还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直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并应承担执行费和因执行程序产生的申请执行费、评估费、保管费等。
7.【强制执行信用污点告知】义务人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一旦案件立案执行,义务人的被执行信息将成为信用污点,并被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各级信用信息平台记录在案。
二、执行风险告知1.【申请保全、提供线索告知】权利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申请对义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尽可能地调查了解义务人的财产状况以及下落情况,积极向法院提供义务人的财产、下落线索,以提高财产保全和送达效率,提升生效法律文书的实际执行效果。
2.【申请破产权利告知】权利人发现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直接向企业住所地法院提出破产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3.【权利人申请执行期限告知】义务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权利人应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或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4.【执行不能风险告知】申请执行具有执行风险,权利人应当有执行风险意识。
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执行,如义务人已丧失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能力,且权利人又无法对义务人进行财产举证,将可能导致案件无法执行到位。
这种后果是法院与权利人都不愿意发生的,但这是当事人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在执行阶段的继续,权利人应知悉并理解此类执行不能的风险。
注:义务人是指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债务人、被执行人;
权利人是指享有生效法律文书赋予权利的债权人、申请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