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知民初45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培彦,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香河县明鑫烟酒副食店,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淑阳镇康宁路中段。
经营者:李学刚。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香河县明鑫烟酒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与香河县明鑫烟酒副食店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